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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广毅、王爱桃与被执行人陈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民执字第157-3号 申请执行人赵广毅,山丹县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爱桃,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陈伟,山丹县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广毅、王爱桃与被执行人陈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伟外出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民执字第157-3号

申请执行人赵广毅,山丹县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爱桃,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陈伟,山丹县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广毅、王爱桃与被执行人陈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