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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海英与阳泉市郊区旧街乡人民政府、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旧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郊民初字第312号 原告白海英,女,汉族,阳泉市郊区人,现住阳泉市郊区。 被告阳泉市郊区旧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闫立宏,乡长。 委托代理人石凯,乡政府武装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周莉蓉,乡司法所所长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郊民初字第312号

原告白海英,女,汉族,阳泉市郊区人,现住阳泉市郊区。

被告阳泉市郊区旧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闫立宏,乡长。

委托代理人石凯,乡政府武装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周莉蓉,乡司法所所长。

被告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旧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爱生,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金钟,村委会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英与被告阳泉市郊区旧街乡人民政府、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旧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海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海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军

审 判 员  史振兴

代理审判员  要文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