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山市亿迈电路板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借款405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7月24日为422752.30元,之后的利息以405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借款全部结清之日)。支付方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二、被告昆山市亿迈电路板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损失81000元。支付方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三、被告江苏永泰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郭林元、叶峰对被告昆山市亿迈电路板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昆山市亿迈电路板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4499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50680元,由四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四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审 判 长 范君义 人民陪审员 李 铭 人民陪审员 毛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润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