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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赛磊与孙庆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花民初字第01182号 原告曹赛磊。 被告孙庆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赛磊诉被告孙庆庆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赛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赛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花民初字第01182号

原告曹赛磊。

被告孙庆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赛磊诉被告孙庆庆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赛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赛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赛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赛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荣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