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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涛诉被告张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营销服务部机动(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原告崔涛驾驶豫QDR076号小型客车沿张南3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臧集道班西20米处与被告张峰驾驶的豫QP0922的轻型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原告崔涛驾驶豫QDR076号小型客车沿张南3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臧集道班西20米处与被告张峰驾驶的豫QP0922的轻型货车相撞,致使原告崔涛及豫QDR076号小型客车乘车人王云龙、陈太兰、马仁荣、李义芹、石庆国、李汉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崔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外人王云龙、陈太兰、马仁荣、李义芹、石庆国、李汉玉无事故责任这一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凭,本院予以采信,故应作为本案划分责任的依据。本院确定被告张峰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豫QP0922的轻型货车在被告华安财险驻马店营销服务部投保有交强险车交强险,在被告中华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崔涛的损失应由被告华安财险驻马店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余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豫QP0922的轻型货车实际车主被告张峰按其在事故中责任负担。因豫QP0922的轻型货车在被告中华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该款应由被告中华财险驻马店公司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

原告崔涛的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按其实际支出22374.23元计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62天,每天20元计算,计款1240元。3、营养费按住院62天,每天10元计算,计款620元。4、后续治疗费12000元。以上(1-4)项合计36234.23元,该四项属于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因被告华安财险驻马店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已赔付完毕,该款应由被告张峰负担30%,计款10870.27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款应由被告中华财险驻马店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293791.35元内负担10870.27元。5、原告崔涛在医院住院期间,护理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或其他服务业年平均收入28472元/年的标准认定,护理人员为一人,护理天数按鉴定意见为80天,护理费为6240.44元(28472元/年÷365天×80天×1人)。6、原告崔涛系城镇户籍,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故原告崔涛的误工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标准计算,共计误工394天(受伤之日其至定残前一天),误工费为26329.40元(24391.45元/年÷365天×394天)。7、原告崔涛的残疾赔偿金应按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标准计算,赔偿年限为20年,赔偿系数为10%,残疾赔偿金为48782.9元(24391.45元/年×20年×10%)。8、原告崔涛的被抚养人崔允志在原告崔涛确定伤残时已年满73周岁,被抚养人生活费支付年限为7年,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726.12元/年的标准计算,同时应根据原告崔涛应承担的抚养份额支付。崔允志生活费为2752.07元(15726.12元/年×6年÷4人×10%);原告崔涛只请求1965.77元,以其实际请求为准。原告崔涛的被抚养人陈太兰在崔涛定残时已年满74周岁,被抚养人生活费支付年限为6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726.12元/年的标准计算,同时应根据原告崔涛应承担的抚养份额支付。陈太兰的生活费为2358.92元(15726.12元/年×7年÷4人×10%);原告崔涛只请求1965.77元,以其实际请求为准。上述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931.54元。9、交通费本院酌定为600元。10、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500元。上述(6-10)项损失合计87384.28元,此四项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范围,应由被告华安财险驻马店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余额11289.72元内负担11289.72元,余款76094.56元,由被告张峰负担30%,计款22828.37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款应由被告中华财险驻马店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余额293791.35元内负担22828.37元。11、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张峰负担30%,计款570元。以上被告华安财险驻马店营销服务部共需赔偿崔涛损失11289.72元,被告中华财险驻马店公司共需赔偿崔涛损失33698.64元,张峰共需赔偿原告崔涛损失570元。关于原告崔涛诉请的车辆损失费的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其车辆的实际损失,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陈太兰的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1990.8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2天计算,每天20元,计款40元。3、营养费按2天计算,每天10元,计款20元。4、陈太兰在医院住院期间,护理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或其他服务业年平均收入28472元/年的标准认定,护理人员为一人,护理期间为住院期间2天,护理费计款156.01元(28472元/年÷365天×2天×1人)。以上(1-5)合计2206.9元。

李义芹的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以其实际支出4400.42元计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4天计算,每天20元,计款80元。3、营养费按4天计算,每天10元,计款40元。4、李义芹在医院住院期间,护理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或其他服务业年平均收入28472元/年的标准认定,护理人员为一人,护理期间为住院期间4天,护理费计款312.02元(28472元/年÷365天×4天×1人)。5、李义芹系城镇户籍,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李义芹的误工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标准计算,误工期间为住院期间,共计4天,计款267.30元(24391.45元/年÷365天×4天)。以上(1-5)项合计5099.74元

石庆国的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以其实际支出1202.18元计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2天计算,每天20元,计款40元。3、营养费按2天计算,每天10元,计款20元。4、石庆国在医院住院期间,护理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或其他服务业年平均收入28472元/年的标准认定,护理人员为一人,护理期间为住院期间2天,护理费计款156.01元(28472元/年÷365天×2天×1人)。5、石庆国系城镇户籍,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石庆国的误工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标准计算,误工期间为住院期间,共计2天,计款133.65元(24391.45元/年÷365天×2天)。以上(1-5)项合计1551.84元

李汉玉的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以其实际支出2336.24元为准

马仁荣的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以其实际支出815.92元为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