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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申请执行宋乃成、王朝飞及贵州景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黔七执字第3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行。 负责人袁发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进,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宋乃成,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朝飞,女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黔七执字第3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行。

负责人袁发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进,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宋乃成,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朝飞,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贵州景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怀刚。

本院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申请执行宋乃成、王朝飞及贵州景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3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徐永仁

审判员 王丽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