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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之日起10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9788511.29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9日为965463.31元;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788511.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2%上浮50%计算)。

之日起10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9788511.29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9日为965463.31元;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788511.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2%上浮50%计算)。

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71941元。

三、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对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林宏都、庄玉萍对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在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175元,减半收取485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588元,由陶都公司、市政公司、林宏都、庄玉萍负担(该款已由交行无锡分行预交,陶都公司、市政公司、林宏都、庄玉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交行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