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件受理费154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046元,由永达公司、东旭公司、季金保、蒋琴兰、庄志东负担(该款已由农商行红塔支行预交,永达公司、东旭公司、季金保、蒋琴兰、庄志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农商行红塔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 判 长 史 芳 人民陪审员 邱培林 人民陪审员 汤 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艳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