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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鹏鹞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中轶公司作为所涉债务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其与建行宜兴支行的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未能按时还款的,建行宜兴支行有权行使合同权利并要求中轶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蒋小强、吴文娟、蒋轶作为中轶公司所涉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按照其与建行宜兴支行的合同约定在最高限额16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因蒋小强以其名下房屋为中轶公司的所涉借款向建行宜兴支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建行宜兴支行有权以该抵押房屋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14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关于鹏鹞公司是否应对中轶公司的债务向建行宜兴支行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鹏鹞公司在与建行宜兴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中轶公司的所涉债务向建行宜兴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建行宜兴支行依据主合同向中轶公司发放了1300万元的贷款,中轶公司未能按约还款,所产生的相应债务,鹏鹞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虽然在主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发放方式为受托支付,但主合同中同时也约定中轶公司应在建行宜兴支行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和支付,从建行宜兴支行提供的证据看,建行宜兴支行已经向中轶公司账户发放了相应的贷款,后中轶公司经转账支票方式向姣姣物资公司支付,建行宜兴支行已经履行了贷款发放的义务,中轶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应由鹏鹞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鹏鹞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轶公司追偿。对建行宜兴支行主张的律师费,因在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中对该费用的负担均有明确约定,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亦为建行宜兴支行提供了相应的律师服务,且收费未超出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故对建行宜兴支行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12996900.76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3月12日为1058238.83元;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12996900.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8%计算)。

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11500元。

三、对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及本案的诉讼费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蒋小强名下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家和花园57号11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的房屋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14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江苏鹏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苏鹏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蒋小强、吴文娟、蒋轶对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16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049元,由中轶公司、鹏鹞公司、蒋小强、吴文娟、蒋轶负担(该款已由建行宜兴支行预交,中轶公司、鹏鹞公司、蒋小强、吴文娟、蒋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建行宜兴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 判 长  史 芳

人民陪审员  邱培林

人民陪审员  汤 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庄艳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