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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开民初字第306号 原告高某甲。 被告宋某。 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瑛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某甲及被告宋某到庭参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开民初字第306号

原告某甲

被告宋某

原告某甲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瑛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某甲及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甲诉称:他与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高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宋某辩称:为生活琐事争吵是每个家庭都会出现的,只要双方积极沟通就可以解决,她与高某甲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宋某经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高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为家庭生活琐事常有争执,高某甲于2015年6月10日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宋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一般,现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关心、着眼于家庭与子女利益,夫妻还是有和好希望的。高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高某甲与宋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高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