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燕明、单晓昌对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燕明、单晓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追偿。 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680元,由永禄公司、双燕小贷公司、单晓昌、陈燕明负担(该款已由联丰小贷公司预交,永禄公司、双燕小贷公司、单晓昌、陈燕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联丰小贷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 判 长 陈 俊 审 判 员 史 芳 人民陪审员 汤 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