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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电乌套海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官商初字第290号 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蕴皋。 委托代理人倪荣。 委托代理人王冰。 被告内蒙古华电乌套海风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弘。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官商初字第290号

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蕴皋。

委托代理人倪荣。

委托代理人王冰。

被告内蒙古华电乌套海风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弘。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华电乌套海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城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730元,由长城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