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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976号 原告高某某,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周保印,沈丘县付井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镇康县。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976号

原告某某,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周保印,沈丘县付井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镇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国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