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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承进与深圳市创宏业印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15-38号 申请人曾远松等24人(名单详见附表)。 共同委托代理人曾远松,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黎承辉,身份证住址广西灵山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宏业印刷有限公司,住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字第15-38号

申请人曾远松等24人(名单详见附表)。

共同委托代理人曾远松,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黎承辉,身份证住址广西灵山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宏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424栋一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邓琼芬。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受案号: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061、069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17325元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宏业印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732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李活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