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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权与邓锦儿、林永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被告林永洋、邓锦儿系夫妻关系,本案讼争的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林永洋、邓锦儿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黄剑权知道该约定,或者原告黄剑权与

被告林永洋、邓锦儿系夫妻关系,本案讼争的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林永洋、邓锦儿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黄剑权知道该约定,或者原告黄剑权与被告邓锦儿明确将本案讼争的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本案债务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黄剑权要求被告林永洋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锦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剑权清偿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林永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锦儿、林永洋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竹梅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