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游萍萍与深圳御品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136-155号 申请人张红梅等20人(名单详见附表)。 委托代理人张红梅,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代理人李琴,身份证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深圳御品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136-155号

申请人张红梅等20人(名单详见附表)。

委托代理人张红梅,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代理人李琴,身份证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深圳御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民田路西深圳中心商务大厦2501。

法定代表人白楠。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案号:深劳人仲案(2012)323-340、342、345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9604元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御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960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李活光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