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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斌与汪邵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675号 原告:王玉斌,男。 被告:汪邵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斌诉被告汪邵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斌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斌提出的撤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675号

原告:王玉斌,男。

被告:汪邵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斌诉被告汪邵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斌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玉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卫彦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