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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远桥、陈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1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竹海大道517号南外街1、3、5、7号。 被执行人曾远桥,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被执行人陈小平,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1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竹海大道517号南外街1、3、5、7号。

被执行人曾远桥,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被执行人陈小平,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安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曾远桥、陈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小平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小平的存款3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