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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国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281号 原告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永,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守帅,河南兴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民,男,汉族。 原告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281号

原告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永,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守帅,河南兴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民,男,汉族。

原告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钢公司)诉被告张振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国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桢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