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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方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方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共计21.2克(均被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红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方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共计21.2克(均被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红方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同时本案确系公安机关控制下的交易,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李红方因吸毒受过行政处罚,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因吸食毒品而受行政处罚,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应酌情从重处罚,结合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红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章 勤

审 判 员  栗 利

人民陪审员  王振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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