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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112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出生。 被告岳某某,男,198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1121号

原告某某,女,1990年出生。

被告岳某某,男,198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成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