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前欠赡养费问题,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五×表示同意给付,该行为系当事人自愿处分的行为,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张四×不同意给付前欠赡养费,理由是其一直对原告尽了赡养义务,本院认为,即使被告张四×一直赡养原告,但也不能免除其给付原告赡养费的义务,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被告张四×应予给付。 对于医药费的问题,经本院核实,原告提供的医药费票据共计4191.52元,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五×表示同意按照五分之一承担各自的部分,该行为系当事人自愿处分的行为,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张四×不同意承担医药费,理由是其一直对原告尽了赡养义务,本院认为,即使被告张四×一直赡养原告,但也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原告医药费的义务,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被告张四×应予承担其应当承担的医药费份额。 对于其他诉讼请求,由于原告当庭撤回,该行为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的行为,本院予以照准。 原、被告毕竟系母子女的关系,均应多关心、谅解对方,努力处理好家庭问题。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赡养,五被告还应从精神上给予老人慰藉,原告已经八十多岁高龄,更需要五被告在生活上多一些照顾,本院希望五被告多抽出时间陪伴照顾原告,使原告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分别给付原告阎秀亭前欠赡养费(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7326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分别给付原告阎秀亭医药费838.3元; 三、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自2013年7月起每月28日前分别给付原告阎秀亭赡养费333元; 四、驳回原告阎秀亭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