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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民初字第1438号 原告王××。 被告马××,自由职业。 原告王××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民初字第1438号

原告王××。

被告马××,自由职业。

原告王××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12日举行结婚典礼,双方因婚前的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且家庭环境生活方式等差异较大,导致双方性格不合,并且双方的性生活一直不和谐,造成了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在2012年5月做过引产手术,住院与手术间,被告不曾陪同,手术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冷淡,不闻不问,未尽到夫妻应尽的责任。双方曾于2012年10月份,多次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未能办理。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原告所述不属实,二、原告提出的性生活不和谐不存在,被告曾经在医院检查有肾阳虚,导致性欲不强烈,后经过医院治疗已经恢复了正常状态,结婚前,被告将此病情已经告知原告,原告表示只要是有生育能力就可以结婚,现以此作为离婚理由,被告并不认可;三、原告讲在引产手术期间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的态度是不存在的,被告每天都去原告的娘家探望,并且给买了很多的衣服,多次去探望。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医科大学检验报告单原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12日举行婚礼,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因性格及夫妻生活不和谐产生矛盾。2012年10月上旬,原告搬到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庭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以往生活中的不足,表示愿意改正。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以往生活中的不足,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挽救夫妻关系的机会。双方今后只要加强沟通,多理解对方,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