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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德明与穆瑞光、杨广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殷德明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1170元、误工费17047.67元、伤残赔偿金34028元、精神损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殷德明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1170元、误工费17047.67元、伤残赔偿金340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924.33元共计5812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殷德明交通费518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75.67元共计3093.67元;

三、驳回原告殷德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元,由被告穆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辉

代理审判员 王 铮

人民陪审员 王 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