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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庆风与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86号 原告尚庆风,无业。 被告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峰。 原告尚庆风诉被告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86号

原告尚庆风,无业。

被告天津人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峰。

原告尚庆风诉被告天津人人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3月8日在被告处购买了“长城金色庄园高级干红750ml”2瓶,支付货款716元,“长城天赋葡园高级礼盒干红750ml”2瓶,花费378元,总计花费1104元。该产品上的标注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故诉请要求被告退还货款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尚庆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尚庆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