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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培院与冯贵珍、天津市木轴厂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庭审中,因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及维修费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申请对房屋维修费用进行评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了天津市华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涉诉房屋因漏水造成的修缮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2

庭审中,因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及维修费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申请对房屋维修费用进行评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了天津市华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涉诉房屋因漏水造成的修缮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2012年11月27日天津市华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写明鉴定结果为涉诉房屋维修工程的工程造价为33385元。本院将鉴定报告发予原、被告,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果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报告均未提出异议。对于屋内物品价值的损失数额的鉴定,原告表示不要求鉴定,对于物品电脑主机、LED顶灯两个、十字绣78*62cm一个、钟表十字绣47*45cm两个、婚纱照的相框一个变更诉讼请求为恢复原状,后又再次变更为折价补偿。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上述物品的折价款为3242.5元。

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冯贵珍、被告华茂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冯贵珍家中结算水表前的自来水管阀门爆裂而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被告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由哪一被告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分析认为,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冯贵珍、被告华茂公司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系原告自愿处分的行为,本院予以照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木轴厂作为涉案房屋产权单位,对爆裂的阀门具有管理、维护的义务,由于该阀门的损坏,造成漏水,导致原告家中房屋及物品损失,被告木轴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津滨威立雅作为供水单位,对其所提供的阀门爆裂导致原告家中财产损失,亦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被告木轴厂和被告津滨威立雅的过错程度,本院确认由被告木轴厂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津滨威立雅承担次要责任。经过本院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原告维修房屋的工程造价为33385元,双方当事人对此价格未向法庭提出异议,本院依此鉴定报告予以确认原告的维修费用。对于原告主张的租房损失7200元,本院考虑原告家中的实际损失情况,原告主张的6个月的租房损失较为合理,可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2040元,四被告不予认可,该损失系原告之子何宾所产生的误工损失,何宾当庭表示其因休了14天的干休假造成误工费2040元。本院认为,干休假的性质为带薪休假,并不会扣发何宾的工资,该误工费的损失不属于实际损失,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折价补偿的财产损失,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财产的折价款均认可为3242.5元,该损失属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冯贵珍系邻里关系,双方在生活中会经常有所接触,一旦双方发生了矛盾,双方均应遇事冷静,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原则处理好邻里关系。诉讼不是解决双方矛盾的唯一方法。法庭希望双方当事人通过本案,能吸取教训,相互达成谅解,将双方的矛盾化解,用一颗宽容的心对待自己的邻居,邻里团结互助,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关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木轴厂赔偿原告何培院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唐口新村6段4号楼4门405-406室房屋漏水损失部位维修工程款人民币33385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木轴厂赔偿原告何培院租房损失人民币72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津滨威力雅水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培院财产损失人民币3242.5元;

四、驳回原告何培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鉴定费3000元,以上共计4132.5元,由被告天津市木轴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