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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与高二×、高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601号 申请执行人高一×,无职业。 被执行人高二×,无职业。 被执行人高三×,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高一×与被执行人高二×、高三×赡养费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3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601号

申请执行高一×,无职业。

执行高二×,无职业。

被执行人高三×,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高一×与被执行人高二×、高三×赡养费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6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万永革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