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冷又红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32400元、伤残赔偿金22600元共计6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冷又红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1139.28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8839.28元; 三、驳回原告冷又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元,由原告冷又红负担875元,由被告穆凯负担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辉 代理审判员 王 铮 人民陪审员 王 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