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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华与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534号 申请执行人张美华。 被执行人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新强。 被执行人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新强。 被执行人天津天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534号

申请执行人张美华

被执行人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新强。

被执行人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新强。

被执行人天津天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新根。

申请执行人张美华与被执行人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5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百龄

审 判 员  赵文龙

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