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吴炳礼、第三人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经理公司协助原告刘瑞科、李秀英、马文君、李秀琴、毛桂林、张建、马燕、叶福利、张靖、刘俊丽、张学慧、毛勇林、杨福祥、张嘉丰、王春英、蔺相、曹鸿斌、贾士奎、魏长江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嘉华里10号楼1门的自来水户管改造工程实施完毕;如因自来水户管改造工程施工造成被告吴炳礼房屋及屋内设施的损坏,由上述原告负责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吴炳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