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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诉被告杨宗桃、黄宇超、四川吉峰长城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被告吉峰公司辩称,一、原告受伤与吉峰公司无关。被告杨宗桃与吉峰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的并已经履行《工程机械转让协议》明确载明,购买方及其技术人员现场看机试机后,确认无误,购买方将机械购买后之事宜出公

被告吉峰公司辩称,一、原告受伤与吉峰公司无关。被告杨宗桃与吉峰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的并已经履行《工程机械转让协议》明确载明,购买方及其技术人员现场看机试机后,确认无误,购买方将机械购买后之事宜出公司后一切事由购买方负责;该设备属于二手设备,无三包、无发票、无售后服务,吉峰公司无义务为杨宗桃修理挖机;吉峰公司从未接到过杨宗桃拨打的维修电话,也未派遣过任何人为杨宗桃维修挖掘机。吉峰对外维修设备,不管是保修期内还是保修期外,均是通过维修服务电话400-887-9953接受维修任务。接到客户的维护需求后,由公司统一处理,然后根据各客户所在的位置,指派当地或者最近的维修服务部人员前往维修。在维修前协商好相关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也是由公司统一收取。本案中,公司未接到杨宗桃的维修电话,更未谈论维修费用的事情。黄宇超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黄宇超去帮忙看挖掘机是否有问题,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事件从始至终,都是谭建与黄宇超单线联系,黄宇超出于与谭建的朋友关系,前往现场义务为机主看一下。无论黄宇超的行为是不是无偿帮工行为,但都是他本人的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

二、被告杨宗桃与其合伙人黎正义对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原告受伤与二人有法律上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需要移动挖机,这时原告从围墙边路过,黎正义在旁边指挥路过的原告,但其在受杨宗桃指挥移机过程中,被告却叫原告过去,其在移机的情况下不可能发现原告的行走路线,不慎将围墙撞到,酿成事故。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告杨宗桃与黎正义的指挥没有配合好,原告受伤与二人有因果关系,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主张赔偿费用偏高,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和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原告各项费用:1、护理费,根据达州的经济情况与住院的等级,谢某的护理费按每天60元计算为3300元,其他原因引起的护理费不应当计算在此次事故赔偿范围内;2、医嘱没有加强营养,所以不应当计算营养费;3、精神抚慰金过高,应当按每级3000元计算;4、交通费没有票据,应当酌情认定,以200元为宜;5、后续治疗费是按三甲医院收费超标准计算的,而谢某的住院治疗医院不是三甲医院,故法院应当对后续治疗费作相应调整为6000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对吉峰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吉峰公司提交了转让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公司将二手挖机转让给杨宗桃,公司不承担售后服务和三包,无义务进行维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被告黄宇超因维修被告杨宗桃所有的挖机需要移动挖机,此时由本案证人黎正义指挥原告一行人过路,在原告尚未走过该路段时,黎正义也未给出可以启动的指示时,被告黄宇超就启动挖机,此时因为噪声太大,黄宇超无法听到声音,移动挖机时不慎将院坝的围墙弄倒将原告谢某及吴长芳二人砸伤。谢某受伤后即被送往达州市通川区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右侧胫骨多段骨折(粉碎性)2.右侧腓骨骨折3.左侧坐骨骨折4.右侧面部皮肤挫伤5.左侧踝部皮肤挫列伤6.全身多处软组织伤7.先天性脑瘫.8头皮下血肿。原告共计住院55天,于2014年10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侧胫骨多段骨折(粉碎性)2.右侧腓骨骨折3.左侧坐骨骨折4.右侧面部皮肤挫伤5.左侧踝部皮肤挫列伤6.全身多处软组织伤7.先天性脑瘫.8头皮下血肿,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治疗,注意休息壹月2.院外适当右下肢功能锻炼3.定期复查X片;(1、2、3)月,骨折愈合后行内定物取出术4.门诊随访”。原告此次共计花去医疗费22000.67元,其中由被告黄宇超垫支了医疗费16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父母支付。原告之母张遂芳于2014年12月29日委托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后续治疗费评定。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谢某右胫骨多段骨折内固定术后,伴左腓神经损伤伴,局部肌力下降(肌力4级),属拾级伤残。2、被鉴定人谢某需择期取出内固定物,所需后续治疗费为9000元左右。原告花去鉴定费700元。原告出院后,自行就医产生了医疗费117元。2014年10月24日上午,达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就原告受伤一事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父母、吴长芳、被告黄宇超、被告杨宗桃的代理人、被告吉峰公司的员工宋杰参加本次调解,因各方对责任比例的划分分歧过大,未达成调解协议。

同时查明:被告吉峰公司经营范围为: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客车维修,货车维修(含工程车辆)(一、二级维护,…);工程机械设备批发、零售和租赁;工程机械零配件批发、零售。被告黄宇超系被告吉峰公司设立在达州维修服务部(简称服务部)的维修工作人员,服务部的工作人员有杨红、邱状、黄宇超三人。被告杨宗桃经本案证人谭建介绍于2014年8月20日在被告吉峰公司处购买了涉案挖机,因挖机属于二次销售,故无发票、无三包、无售后服务,销售挖机时被告吉峰公司附加赠送了柴油滤芯、空气滤芯、油水分离器、机滤、机油壹大桶加一小桶机油、回油滤芯、先导滤芯,让买方自行保养。被告杨宗桃委托证人黎正义购买、经营管理、维护保养该挖机的相关事宜,挖机运回达州后放置在黎正义父亲院坝内。该挖机油缸存在轻微漏油问题,又系二次销售,为保证挖机正常使用,被告杨宗桃欲对挖机进行维修保养,谭建就介绍杨宗桃到服务部进行维修,谭建系服务部的老客户,因为长期业务关系其与被告黄宇超成为朋友,在以往的交易中通常就直接与服务部联系维修事宜,协商维修价格,维修后将维修费用交付给维修人员,维修人员再将维修费用交回公司。黎正义于2014年8月22日电话联系被告黄宇超,让其维修挖机,黄宇超就与其同事郭状于当日上午9时许驾驶被告吉峰公司所有的车牌为川AT0D52小型皮卡车一同前往维修挖机,经查看需要处理挖机油缸、机油、液压油,将油缸问题处理好后,因突然下雨就需要将挖机移至院棚内,被告黄宇超就上机移动挖机,移动中导致事故发生。后因事故发生,维修挖机的费用也未支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