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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汪某某、杨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南民初字第00799号 原告何某某。 被告汪某某。 被告杨某某,系被告汪某某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杨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南民初字第00799号

原告某某

被告汪某某

被告杨某某,系被告汪某某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杨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齐世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