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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世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43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江安县金盾公寓2-2F。 法定代表人黄秋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世珍,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435-1号

申请执行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江安县金盾公寓2-2F。

法定代表人黄秋阳,总经理。

执行人李世珍,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安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世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世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世珍的存款21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李世珍的存款2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成关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