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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南民初字第00631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南民初字第00631号

原告某某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齐世勇

审 判 员  李三锋

人民陪审员  韩耀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小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