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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亮与安阳金坤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700-1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亮,男,1970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金坤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增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文亮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安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700-1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亮,男,1970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金坤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增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文亮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安阳金坤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我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安阳金坤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阳金坤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1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