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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荣香与郭万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被告郭万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荣香医疗费9511.93元、误工费21719.75元、护理费2574.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营养费495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195131.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307元、精神抚慰金1

被告郭万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荣香医疗费9511.93元、误工费21719.75元、护理费2574.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营养费495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195131.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307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269029.6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6元、鉴定费700元,由原告许荣香负担769元,被告郭万才负担5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

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丽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