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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专大与姜道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综上,蒋专大的各项损失合计437786.59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伤残项限额内赔偿110000元。超出部分317786.59元由姜道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190671.95元,扣除姜道培已经支付的37000元,

综上,蒋专大的各项损失合计437786.59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伤残项限额内赔偿110000元。超出部分317786.59元由姜道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190671.95元,扣除姜道培已经支付的37000元,尚需赔偿153671.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蒋专大120000元。

二、姜道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蒋专大153671.95元。

三、驳回蒋专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保险公司、姜道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79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7元、鉴定费5290元,由蒋专大负担3297元,姜道培负担2500元,保险公司负担1000元。姜道培、保险公司应负担款项已由蒋专大垫付,姜道培、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蒋专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