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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荣与蒋国华、无锡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综上,胡国荣的各项损失合计337571.49元,本院确认由蒋国华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270057.19元,扣除蒋国华已经支付的165408.62元,尚需赔偿104648.57元。恒力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综上,胡国荣的各项损失合计337571.49元,本院确认由蒋国华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270057.19元,扣除蒋国华已经支付的165408.62元,尚需赔偿104648.57元。恒力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蒋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胡国荣104648.57元。

二、恒力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胡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蒋国华、恒力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31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鉴定费5711元,由胡国荣负担311元,由蒋国华、恒力公司负担6000元。蒋国华、恒力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胡国荣垫付,蒋国华、恒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胡国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