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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连顺与何海新、刘阳献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重字第4号 原告尚连顺,男,汉族,市民。 被告何海新,男,汉族,市民。 被告刘阳献,男,汉族,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连顺诉被告何海新、刘阳献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连顺于2015年11月11日向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重字第4号

原告尚连顺,男,汉族,市民。

被告何海新,男,汉族,市民。

被告刘阳献,男,汉族,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连顺诉被告何海新、刘阳献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连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尚连顺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海新、刘阳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连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尚连顺负担。

审判长  郝兴军

审判员  崔 瑛

审判员  贾长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