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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二初字第0518号 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个体户。 被告陆某某,男,现年35岁,汉族,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二初字第0518号

原告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个体户。

被告陆某某,男,现年35岁,汉族,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军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