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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某与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田民初字第00118号 原告景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 被告漆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田民初字第00118号

原告景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

被告漆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以与被告漆某某私自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漆广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