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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仁、李新华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王洪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综上,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1560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误工损失500元、护理费4054.67元、死亡赔偿金146110元、丧葬费251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301259.17元

综上,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1560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误工损失500元、护理费4054.67元、死亡赔偿金146110元、丧葬费251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301259.17元。

因被告王洪禄驾驶的鲁V×××××号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而交强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强制实行的法定险种,就是为确保因被保险车辆的致害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赔偿,即为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保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损失、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超出交强险以外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损失、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81259.17元,应由被告王洪禄赔偿90%,计款163133.25元。但是,鲁V×××××号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该163133.25元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应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责任比例70%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比例条款未考虑到主次责任比例的多样性,更未考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比例的上浮问题,而将主次责任比例固定为70%,一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超过70%时,该条款便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故责任比例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之规定,系无效条款。被告保险公司依据无效的责任比例条款主张赔偿责任比例为70%,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应当按20%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受害人王仲英的医疗费中含有非医保用药,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损失已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王洪禄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明仁、李新华、李勤奕、李臣霞、李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损失、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明仁、李新华、李勤奕、李臣霞、李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损失、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3133.25元;

三、驳回原告李明仁、李新华、李勤奕、李臣霞、李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李明仁、李新华、李勤奕、李臣霞、李萍负担32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55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启娟

审 判 员  杨礼军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