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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静与刘正全、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川A***28号车在大地财险青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大地财险青羊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卢静的医疗费已经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保险赔偿金10000元;在死亡

川A***28号车在大地财险青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大地财险青羊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卢静的医疗费已经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保险赔偿金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47501元(40614元+4127元+960元+300元+1500元);合计57501元。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即2296.72元【(17004.15元-2890.71元+240元+240元-10000元)×50%】由大地财险青羊公司在商业险中赔付,其余损失由卢静自行承担。事故发生后,成都汽车运输公司已经垫付了20000元,品迭后大地财险青羊公司向卢静支付保险赔偿金45110.58元(57501元+2296.72元-(20000元-5312.86元)】;向成都汽车运输公司支付14687.14元(20000元-5312.8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卢静支付保险赔偿金45 110.58元、向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支付14 687.14元;

二、驳回卢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卢静、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各负担273.50元。上述款项已由卢静预付,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卢静支付27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