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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四、原告张某的嫁妆:西门子洗衣机一台、创维电视一台、美菱冰箱一台、美的牌电压力锅一个、饮水机一台、苏泊尔铁锅一个、天然气炉子一个、调味盒一个、棉絮八床、四件套一套、小台灯一个、十字绣一块、大小红盆二

四、原告张某的嫁妆:西门子洗衣机一台、创维电视一台、美菱冰箱一台、美的牌电压力锅一个、饮水机一台、苏泊尔铁锅一个、天然气炉子一个、调味盒一个、棉絮八床、四件套一套、小台灯一个、十字绣一块、大小红盆二个、洗脸架一个、大衣架二个、小衣架十二个、蒸锅一个、雨伞二把、米桶一个、小腰鼓杯十二个、水壶一个、炒铲一把、漏勺一把、粥勺一把、面盆二个、竹筷二板、6.5寸碗十个、4.5寸碗十二个、7.5寸碗十二个、饭勺二个、汤钵二个、温瓶二个、筷篮一个、菜刀一把、大盆花一颗、茶几花一盆归原告所有。

以上二、三、四项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