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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该专项资金应为村集体资金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及不应构成贪污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港下小学重建工程2009年年底开工,并完工的,工程款全部是由港下村垫付的。而专项资金是于2012年下拨的。王某采取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该专项资金应为村集体资金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及不应构成贪污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港下小学重建工程2009年年底开工,并完工的,工程款全部是由港下村垫付的。而专项资金是于2012年下拨的。王某采取了伪造虚假工程合同套取该专项资金,在未将专项资金归还港下村的情况下就予以私分及挪用。故此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教育专项资金人民币5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分得人民币2.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教育专项资金人民币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丽丽

审 判 员  左莉娜

人民陪审员  李 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玉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