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任培亮与马腾辉、徐思宇、王俊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3、住院病历1份、出院诊断证明书1份、医疗费票据8张113254元,证实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情况及治疗费用。三被告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受伤治疗的过程,但经核实原告提供的票据为9张

3、住院病历1份、出院诊断证明书1份、医疗费票据8张113254元,证实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情况及治疗费用。三被告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受伤治疗的过程,但经核实原告提供的票据为9张,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徐思宇提供以下证据:租房合同1份,证实事发地点与徐思宇的住处是相反方向。原告与被告马腾辉、王俊杰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马腾辉、王俊杰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任培亮起诉被告马腾辉、徐思宇、王俊杰承担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4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马腾辉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将机动车交由酒后的被告王俊杰使用、管理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徐思宇在明知被告王俊杰饮酒驾车离开的情况下没有加以制止,存在一定过错;被告王俊杰经庭审调查可以认定,其在明知原告任培亮饮酒的情况下将暂由其保管的摩托车钥匙交给了任培亮,存在一定过错。被告马腾辉、王俊杰、徐思宇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任培亮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仍驾驶摩托车,据2014年9月12日任培亮的询问笔录反映,在其驾驶摩托车期间,有朋友进行过阻止,但其仍坚持驾驶摩托车,并且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原告任培亮自身亦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85%的责任,被告马腾辉承担6%的责任,被告王俊杰承担6%的责任,被告徐思宇承担3%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合理的损失应予保护。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45381元,经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花医疗费111049.52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腾辉赔偿原告任培亮医疗费111049.52元的6%即6662.97元;

二、被告王俊杰赔偿原告任培亮医疗费111049.52元的6%即6662.97元;

三、被告徐思宇赔偿原告任培亮医疗费111049.52元的3%即3331.48元;

以上款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马腾辉承担147.60元,被告王俊杰承担147.60元,被告徐思宇承担73.80元,原告自行承担20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佩捷

代理审判员  苏冠男

人民陪审员  边秀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丕宏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