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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六一与安徽伟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1049号 申请执行人:王六一,男,1986年1月6日出生,29岁,汉族,住芜湖县湾沚镇永红行政村狮山自然村21号。 被执行人:安徽伟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1049号

申请执行人:王六一,男,1986年1月6日出生,29岁,汉族,住芜湖县湾沚镇永红行政村狮山自然村21号。

执行人:安徽伟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小玮。

本院依据2015年05月10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劳人仲裁字第108-1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伟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