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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224号 原告徐某某,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赵某某,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224号

原告某某,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赵某某,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海洋

代理审判员  鲁世勇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靳莉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