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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青春与刘泉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赔偿原告马青春20979.17元、护理费4557元、残疾赔偿金45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后续治疗费1600元,以上共计74116.17元,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赔偿原告马青春20979.17元、护理费4557元、残疾赔偿金45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后续治疗费1600元,以上共计74116.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刘泉泉赔偿原告马青春其余损失法医鉴定费1900元、放射费485元等共计23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5元,由原告马青春负担165元,被告刘泉泉负担1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别怀明

审判员  于德江

审判员  李芝旭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