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赔偿原告马青春20979.17元、护理费4557元、残疾赔偿金45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后续治疗费1600元,以上共计74116.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刘泉泉赔偿原告马青春其余损失法医鉴定费1900元、放射费485元等共计23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5元,由原告马青春负担165元,被告刘泉泉负担1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别怀明 审判员 于德江 审判员 李芝旭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