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核定原告王全艳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剩余损失伤残赔偿金100284.8元,误工费8660元,护理费9900元,取内固定物手术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元,共计132482.80元;由淄博保险公司赔偿63652.79元,扣除鉴定费2200元外的剩余损失66630.01元,由被告战磊承担。扣除被告战磊已经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被告战磊尚需赔偿原告60630.0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全艳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剩余损失63652.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战磊赔偿原告王全艳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剩余损失60630.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6元,由原告王全艳承担330元,被告战磊承担2786元;法医鉴定费2200元,由被告战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或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视为放弃上诉,一律不按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彩莲 审 判 员 王培林 人民陪审员 姜 莉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泉洁 |